115 高聯樂理待商榷題目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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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 學年度高聯考結束之後,相信不少老師或即將應考的學弟妹們都有親自作答。寫完今年的題目之後,我發現第一大題音樂史的第 12 題,個人認為此題出題可能有瑕疵,甚至有錯誤的疑慮。
系列文章:
- 115 高聯樂理待商榷題目 2
- 115 高聯樂理待商榷題目 3
4 月 16 號我已將完整的意見提供給主辦學校,以下為我的說明。
題目原文:
(1)表現主義 (2)印象主義 (3)新古典主義 (4)極簡主義」
一、學術術語定義依據
根據 Grove Music Online 中由 David Fanning 撰寫之「表現主義」(Expressionism)辭條,其中明確指出:
(In a narrow sense Expressionism in music embraces most of Schoenberg's post-tonal, pre-12-note output – that of his 'free atonal' period, roughly from 1908 to 1921…)
引文明確標示「十二音列『前』(pre-12-note)」之時間範疇。由此可知,在嚴謹的音樂史定義中,「表現主義」與「十二音列技法」在時間軸與創作階段上存有明確區隔(表現主義不包含十二音列)。題目將「發展出十二音列」直接等同於「表現主義」,於定義上顯有瑕疵。
該辭條進一步說明,純粹的表現主義強調如「psychogram」(按:臺灣沒有慣用的名詞翻譯,我皆使用原文)般的直覺、無意識表達,並刻意避免援引「procedural models」。然而,「十二音列技法」本質上是一種高度理性、結構化且具備嚴密程序的建構性(constructivist)作曲手段,與表現主義的主張在邏輯上互斥。
該辭條第五節指出:
這個說明顯示,「十二音列」在學術脈絡中被視為針對表現主義無秩序感所發展出的「新秩序」,其構思邏輯已與早期表現主義的直覺性、無意識美學取向明顯背道而馳。
二、題目敘述造成之指涉歧義
題目敘述:「……發展出『十二音列』作曲法。這種風格屬於……」,其中「這種風格」作為代名詞,依中文語法慣例應指涉最近的先行詞。依此原則,「這種風格」明確指向「十二音列作曲法」,而非前句之「打破傳統大小調的束縛」。
若細部拆解題幹邏輯:
- 前提 A: 打破大小調束縛(導致「自由無調性」,即狹義的表現主義)
- 前提 B: 發展出「十二音列」(為因應 A 所帶來的無秩序而建立的新系統)
- 提問:「這種風格」屬於什麼主義?
即使為題目辯護主張敘述中已涵蓋前提 A,但題目同時包含前提 B,導致「這種風格」的指涉對象模糊:究竟是 A、B,抑或 A+B 共同構成的風格現象?這種歧義使題目無法對應單一正確答案。
雖然在通識教育或簡化分類中,常將荀貝格的「打破調性、不協和、十二音列」等置於表現主義的大傘之下(或劃上等號),但在專業音樂教育與辭典定義中,將「十二音列技法」歸類為「表現主義」是不精確的,甚至與其學術定義相左。此題預設了未能經學術檢驗的「標準答案」。
為確保學術評量之嚴謹性,懇請審閱委員就「表現主義」作為本題正確答案一事,惠予說明其學術依據,以利疑義釐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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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召學校及命題主責學校於 4 月 23 日回覆道:本次出題來源援引「高中音樂課本(育達-下冊)、編者:葉娜心等、審閱:吳舜文」。主文:

故「本試題維持原答案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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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月 23 號下午看完後我只能表達我的可惜與遺憾,並再次回覆,全文如下:
然而,看完命題者的引述來源後,本次試題的問題,正出在題目設計本身。題目將「打破大小調束縛」與「發展出十二音列」並列於同一題幹,繼而以「這種風格屬於哪一個主義?」作結束。此問題設計抹去了課本自身所保留的時間區隔,將荀貝格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創作階段壓縮為單一「風格、主義」,並要求考生以同一個答案概括之。換言之,命題方援引的課本並未支持題目的邏輯──恰恰相反,課本的敘述結構與題目的問法之間存在矛盾。
在學術層面,David Fanning 所撰的「表現主義」辭條,明確以「pre-12-note」界定表現主義的時間範疇;荀貝格本人也在 Style and Idea: Selected Writings of Arnold Schoenberg(edited by Leonard Stein, 1975)中對不同創作階段清楚區分。多位音樂史學者的論述方向與上述來源一致,均指出表現主義與十二音列在時間軸與美學定義上並不重疊。
荀貝格的創作階段在音樂史學界有明確區分,並非同一現象。命題若將十二音列此關鍵字納為表現主義,不僅忽略了荀貝格創作歷程的階段性,亦與現行學術定義有所出入。命題者本應具備此一基本認識,而非以「表現主義」一詞作為大傘,將荀貝格所有創作風格一概涵蓋其中。
有機會再次請您轉達上述回覆。我相當尊重本次審題委員會之最終決定,然對此結果感到可惜。
再次感謝您此次的回覆與處理。